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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从事律师工作的仲裁员是否可以代理所兼职仲裁机构的案件?

来源:海原仲裁调解中心发布日期:2023-10-31

裁判要点

没有禁止兼职仲裁员不得以代理人身份承办任职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本案仲裁员不存在违反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情形,《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于武汉仲裁委的仲裁员在本委代理仲裁案件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案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特138号

裁判文书原文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问题的论述原文如下:

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法法定程序的问题。仲裁庭在庭审时询问过双方代理人是否对仲裁员申请回避,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回避。仲裁员身份属于资格而非在仲裁机关任职,罗某某引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系部门规章于2010年6月实施,2016年9月实施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同系部门规章,后实施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对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没有禁止兼职仲裁员不得以代理人身份承办任职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本案仲裁员不存在违反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情形,《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于武汉仲裁委的仲裁员在本委代理仲裁案件也没有禁止性规定